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创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户籍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且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创业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确认盖章的《宁波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在办理完申报手续后,申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应上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五)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28日。
二、关于创业人员申报创业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户籍在市辖各区且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创业人员创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因享受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已上交《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由计算机识别身份);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五)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创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下拔。创业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第一个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于每季末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当季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