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65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本市[含所辖区、县(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 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
2、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 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毕业后两年内在市区注册公司制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4、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5、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费用;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其他项目实施相关费用。
四、申请及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
4、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
5、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
(1)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三)申请人只能选择创业资金的一种资助形式进行申请。
(四)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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